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在先行作出赔偿后——
□ 霍丽云
2022年1月7日,甲食品公司从乙食品公司订购某品牌拉面,货款金额共计5040元。甲食品公司负责该产品在某连锁超市的市场经营,乙食品公司系该产品的生产商。2022年1月23日,消费者李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该品牌拉面24袋,每袋6.8元,总金额共计163.2元,后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2021.12.04”和“2022.01.07”两个生产日期,认为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李某到超市服务台进行投诉。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由甲食品公司赔偿李某13000元。甲食品公司将乙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赔偿费用及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包装上印有两个生产日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甲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甲食品公司主张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双日期系乙食品公司的责任,应由乙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食品公司给付甲食品公司已经赔偿给消费者的赔偿款13000元。乙食品公司辩称案涉产品的双生产日期不是其标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甲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乙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食品公司给付赔偿款1632元;驳回甲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包装上出现双日期,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日期一般由生产者印在产品包装上,且本案生产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双日期是在其他环节涂改,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产品包装上有双日期是生产者的责任。关于追偿数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共计支付价款163.2元,十倍即1632元,故法院判决乙食品公司向甲食品公司给付赔偿款1632元,对甲食品公司主张追偿的超过该数额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健康,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全面且严格,并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主体处罚明确且严厉。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各个环节,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