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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第6讲:土地征收中的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文字版)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责编/黄皮果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456篇原创文章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今天我们讨论第六讲:土地征收中的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

为什么要明确法院审查范围?

土地征收中,政府会做出一系列的行为,哪些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涉外范围。

如果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我们不服的话,去法院起诉,法院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我们的起诉。

如果说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接受我们的起诉后,就会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就可以实现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目的。

为什么要甄别政府行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以后,土地征收的程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前期的征收程序都属于预备阶段。

在预备阶段,征收部门可能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协商征收补偿事项,和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我们村民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协议,以及进行土地状况的调查等动作。

预备工作完成以后,征地部门才开始向上级申请征地审批,逐级报批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做出一个征地的批复。

征地部门收到批复以后,才会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然后开始拨付补偿款,收回征收的土地和房屋。

对于不愿意交付土地,房屋的征收实施部门会作出一个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如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我们仍旧不愿意把土地交给征收部门,那征地部门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一个申请,申请强制执行他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会做出一系列的行为,虽然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但是这些行为的不同环节对我们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所以我们需要仔细甄别在这些行为中哪些具有可诉性,尤其是一连贯动作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行政行为的可性,我们很有关注的必要。

不然的话,我们针对本来是非常明显不可的行为去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等于我们做了无用功。

如何甄别政府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行为。

我们之所以说这个时候发的只是预公告,因为它的确只是一个征地的预备行为,预公告中没有非常具体的征收的内容,只是预告准备征地,在征地的范围内,大家不要抢栽抢建,如果抢栽抢建,可能到后面也不会给予补偿等等。

所以我们说对于预公告,因为它尚未产生实际的征收效果,所以即使我们起诉到法院也是不审查的。

第二,我们来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可诉性。

旧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符的,可以到批准征收的土政府去申请裁决。

这里用了一个“裁决”的措辞,但我们经常说的行政裁决,其实是指行政机关居中对两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处理的行为。

比如我们之前说的土地权属纠纷裁决,就是对于两方针对一个土地的权属,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然后去找政府,由政府居中作出一个裁决,作出处理,确认权属的行为。

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程中,虽然用了“”,但其实是没办法用裁决的方式解决问题的。

因为发布补偿标准的是行政机关,对补偿标准不服的,通常是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或者被征收人。

一边是行政机关,一边是被征收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种情况下,是不存在“裁决”的可能性的。

所以在征收的事务中,这里设置的“裁决”无法实现。

那《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了这种纠纷的解决机制,怎样处理?行政机关就把这里的“裁决”作为行政复议进行。

也就是说,我们不服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向发布标准的征地部门的上一级政府去要求进行复议。

但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这一条给删掉了。

这应该是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国务院法治办在其中起了作用,应该是认为这儿用的“裁决”,一来不恰当,二来也增加政府部门的工作量。

新法生效以后,对土地征收标准不服的,也就不存在去申请裁决、申请复议这回事儿了。

但是在旧法阶段,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规定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里面直接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服的,应当先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这个司法解释里面,还认为应当先经过复议程序的,不仅限于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服,对凡是涉及到征收补偿不服的,都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现在的《土地管理》中没有这个规定,只剩下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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