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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的实际占有人 应配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顾成烁

2020年11月,蒋某某向冯某某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借款到期后,冯某某多次催要,但蒋某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2022年2月,蒋某某病故,未留遗嘱。冯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蒋某某的父母、子女及其前妻王某某等五人代替蒋某某清偿该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某的父母、子女为蒋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对蒋某某生前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王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先后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后,王某某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处,后两人复婚。2021年4月,二人再次离婚,离婚时对上述房屋未做处置。该房屋现由王某某居住,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案涉房屋虽为王某某婚前购买,但蒋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贷98643.99元。该房屋的升值率为152%,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为149938.86(98643.99元×152%)元,该部分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虽然蒋某某在离婚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主张,但其中的二分之一即74969.43元仍应为蒋某某的遗产。王某某不是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人、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原告在蒋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生前债务。故判决,冯某某对蒋某某享有债权40000元,由王某某配合冯某某在74969.43元份额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蒋某某债务;驳回冯某某对蒋某某父母、子女的诉讼请求。

说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简称为无人继承遗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法定继承人,同时被继承人也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导致遗产处于无人继承状态;二是所有适格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放弃继承、受遗赠,让遗产转变为无人继承状态。

当产生无人继承遗产时,遗产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债权,又应当由谁代被继承人清偿生前债务呢?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无人继承遗产无实际管理人、占有人情况下,遗产债权人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这项规定明确了遗产债权人的维权渠道,解决了无人继承遗产无实际管理人、占有人时,遗产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的困境。二是无人继承遗产有实际管理人、占有人,实际管理人、占有人有义务配合遗产债权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本案为例,若要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再行清偿的话,则需要冯某某向蒋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甚至需要另行诉讼确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还需与王某某办理交接等手续,这无形之间增加了诉讼、降低了效率、增加了成本,损害了遗产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故由遗产实际管理人、占有人配合清偿债务,有利于简化流程,缩短处置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好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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