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 李思远

2021年6月,王某和赵某二人通过网络平台认识,逐步发展为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2021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款52465.69元;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转款30431元;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王某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赵某转款2560元。后来,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并分手。王某要求赵某将恋爱期间转给的钱还给自己,赵某不同意。2023年1月1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以二人恋爱关系解除,要求判令被告赵某归还其赠与款84456.1元。

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故原告王某向被告赵某转账的小额部分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但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本案中,王某、赵某均已达到适婚年龄,且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说明显示双方都明知对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故除去认定的无偿赠与部分,剩余的应认定为系王某为了巩固双方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顺利结婚时,男方诉讼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支持。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王某在恋爱期间向赵某给付的款项,赵某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金额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目的将己方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

王某与赵某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感情和美好祝愿的520、1314等金额转账,以及对其日常生活开销予以资助的小额赠与,符合情侣间日常经济往来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均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便双方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方亦无权请求返还。但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表达心意范围的大额赠与,应认定为赠与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没谈成” 法官:520、1314等“爱情”转账不退凤凰网湖北
以案说法丨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法院判了!
终止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物
同居四年分手后他向女友索要6万元分手费,法院这样判……
恋爱期间收对方61万,分手后想要回,法院判了!
恋爱时为她开通的亲密付,分手时花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