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期间是因为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故事实发生的当时或者当日不应该包括在期间之内。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行诉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亦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的届满时间为裁判宣告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2)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3) 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4) 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既然如此,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然也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6个月的审理期限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的3 个月的审理期限,且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从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延长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不能在正常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而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批准延长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权力集中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批准权。因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也应当直接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基于审级监督关系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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