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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第2讲:举报、投诉后,有关部门迟迟不处理,怎么办?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责编/黄皮果

作者:宋静

今天我们交流《土地登记》第2讲: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他人有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情形,有关行政机关迟迟不做处理,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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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不但要搞清楚举报和投诉的概念,而且要区分行政机关处理违法用地的举报和投诉的模式的历史发展的情况,才能对这个问题彻底地搞清楚。

如果我们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提出投诉、举报后,下一步如何维权,就可能走很多弯路,费了很多劲,却不一定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早期的相关模式

对于举报和投诉,在早期的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做区分,对于公民的举报,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处理,导致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以后,还要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处理。

处理完了还不算结束,可能还得再去参加复议或者诉讼,搞得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案件数量也都很多,大家都受不了了。

最后,还是法院这边先产生变化。

法院提出后得到的处理

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意思是说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是否可以诉讼或者复议?

大约是在 2013 年,当时是辽宁高院做的一个答复。

这个答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这里的条款序号是旧法):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如何理解这个答复?

这个答复,首先依旧没有区分举报和投诉,但是指出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必须对行政机构不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服,才有权提起诉讼。

虽然没有区分举报和投诉,但是对举报人做了区分,大体分为涉及自身利益的举报和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举报两种类型。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把握举报人是不是有诉权,主要就是根据不同情形的举报人进行区分。

如果是为自身利益举报的,复议和诉讼中就给其资格;如果去投诉举报的不属于自身利益,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心,打抱不平的,这种都是不给的。

或者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或者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的,都是不给原告处理资格的。

举报、投诉正式区分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里,正式对举报和投诉进行了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原告资格的条件,司法解释里也说了,如果投诉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再加上别的条件,也就是投诉人具备的原告处理资格,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 

当时《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但是也会参考《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处理投诉人的投诉。

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在法律条款里,并没有区分举报和投诉,但是大家在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时,不约而同地对举报和投诉的概念进行定义和区分。

如何具体区分举报和投诉?能否举例说明?

第三人的违法用地行为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这种处理请求属于举报还是投诉?

违法用地的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早的时候,指引比较模糊,老百姓的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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