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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类型之一。鉴定意见可以分为,当事人单方所做的鉴定以及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所做的司法鉴定。如果是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那么所获得的鉴定意见相比其他类型证据,证明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不仅可以被法院直接采信,而且还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核心证据。
本文在此所讨论的内容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面对于己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时,可以从那几个层面来进行反驳,以至于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1、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提出书面异议。
2、对鉴定环节漏洞或错误提出书面异议。
3、引入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内容提出书面异议。
4、对鉴定意见所涉问题的关联性提出书面异议。
第一步:对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守住第一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鉴定的内容必须是“专门性的问题”,而非普通问题。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专门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例如是否需要专业人员介入,通过法庭的审理调查和现场勘验无法查清,鉴定的过程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仪器、设备、材料进行,是否需要产生额外的费用,调查过程是否复杂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委托鉴定。因此,如果对方要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案涉的相关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以通过书面异议的方式请求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二步:对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后查找漏洞,守住第二关。
司法鉴定启动后,接受司法鉴定的一方为了保证将来司法鉴定意见能够尽可能客观、公正、公允,需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层层把关,仔细研判。具体而言,接受司法鉴定的一方需要针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的资质、鉴定前的鉴定材料封存、鉴定前必要的维护、鉴定过程的仔细程度、鉴定方法、鉴定所依据的标准等问题逐一核实,层层把关。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必须要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1、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2、鉴定人是否具有案涉专门性问题所涉行业的鉴定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庭审质证;
5、鉴定方法是否存在缺陷;
6、鉴定范围、鉴定事项、鉴定目的是否超出法定或者约定标准;
7、鉴定机构及其股东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8、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公正的情形。
第三步:对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守住第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因此,当事人收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之后,如果对其内容有异议的,必须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提出书面异议后,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切记,在当事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之后及时提出了第一次异议,那么鉴定人需要就第一次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仍然还有异议的,必须要向法院及时提交第二次异议的材料并且提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申请书。此时,才会涉及到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此外,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提出异议的专业能力,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参与到诉讼中来,“让专业的人处理专业的事”。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证据类型中,目前不属于单独的类型,只能引入到当事人的陈述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为了强有力的驳倒原司法鉴定意见所作出的于己不利的内容,建议当事人寻找业内更加权威、更有经验、更有资历、更有威望的专业人士参与,就专业性的问题进行强强对抗,让更专业的人做更专业的事情。
第四步:对司法鉴定意见所涉及的质量问题及损失金额的关联性进行反驳,守住最后一关。
诉讼过程中,一方之所以要申请司法鉴定,无非是要就专门性的问题给出结论,方便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是合同类型纠纷,那么一方所要主张的就是违约责任。如果是侵权类型纠纷,那么一方所要主张的就是侵权责任。
如果是合同类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如果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因此,对于所谓的“违约方”,需要抓住所谓的“守约方”的过错,来减少和减轻因司法鉴定意见于己不利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如果是侵权类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除了要做损害后果的司法鉴定之外,还需要做损害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关联性的抗辩,是做好减轻己方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很多司法鉴定介入的案件,当事人都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去看待,并没有提前单方做鉴定以判断后果。另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希望以鉴定引入来促使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有的承办法官也会以鉴定要预先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来吓退一部分不敢赌的当事人,而有的当事人虽然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考虑到鉴定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不敢轻易支付高额的鉴定费。
综上所述,不管怎么样,司法鉴定只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的一个方式,鉴定意见仍然是一种证据类型,在作为法官定案的法定证据之前仍然需要接受双方的质证。本律师认为,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更靠谱一些,我们不能让一轮司法鉴定即让案件走向终结。在案件营销过程中,都在强调诉讼过程很重要。但是对于我们律师自己而言,给当事人一个好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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