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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是关于非复议前置情形下,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再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了复议,那么在复议过程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申请撒回复议,经复议机关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关于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所谓撤回复议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复议申请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撤回其复议申请,不再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行为。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同时申请人也可撤回自己的复议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它是申请人对复议请求权的处分。但是,一旦复议程序开始后,行政复议就不仅仅涉及申请人的利益,还涉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涉及行政复议机关维护国家公共秩序的职责,因而申请人的这种处分权不再是完全的、自由的权利,而是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撤回复议申请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申请难以成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服从,因而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由于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改变了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服从或能够接受,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三是申请人认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向复议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必须符合以下几点:第一,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申请人的自愿。第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撤回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第四,撤回复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

撤回复议申请后,产生复议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二、关于撤回复议申请后,再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复议申请后,复议即告终止,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告终止。此时,如果不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然相对方诉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复议虚设、资源浪费或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重叠不清的后果。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相对一方的起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活动已告终止。此时,应有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裁决书为证。第二,必须是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虽然进行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未果即告终结,复议机关没有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仍是原行政行为,因此,相对方如果提起诉讼,只能针对原行政行为。第三,必须是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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