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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协议后,征收方未按约定履行补偿职责怎么办?

房屋拆迁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事项,包括违约责任等均需要白纸黑字的落实在书面协议上),双方各自签上名字及摁上手印后,无论哪一方均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却经常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说,其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本以为相关部门会按照自己协商的期限内,支付自己补偿款,而自己也可以拿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后去购置房屋,但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食言了,不仅没有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而且还一度认为所签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需要重新签订,对于这样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却是十分无语的,相关部门自己定的期限,怎么自己就还实现不了了?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要是遇到了征收方无限期的耍无赖,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违约、毁约等,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怎么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拆迁协议的性质,被征收人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在遇到相关部门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不知道,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有的人认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倘若相关部门毁约、违约不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义务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对拆迁协议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此,当大家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等,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他们继承履行补偿义务,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只要广大被征收人针对相关部门的违约、毁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通常都应当会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然了,实践中征收主在补偿落实方面,不光会存在毁约、违约等情形,实践中,有的还会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将被征收人已经签上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又拿回去在上面擅自涂涂改改的,变更、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的情况,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义务,当然了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要求改变补偿方式,比如协议中约定的是在12个月内交付安置房,但是在这个期间,相关部门并没有兑现自己的约定,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在此期间因征收方毁约给自己带来的一切违约赔偿损失。

其次,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

无论是什么样的纠纷,它都有一个具体的起诉期限,并不是被征收人想什么时候起诉就能什么时候起诉的。行政协议纠纷也是一样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补偿职责时,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补偿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是一件好事,但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该有的内容一定要有,该约定的期限一定要明确在协议里,如果不懂,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万不可盲目的签订,避免拿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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