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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如何记载权利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目前学术界存有不同观点,焦点在于其属于自然人个体还是企业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不同理解,给不动产登记办理带来难题。

有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并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其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笔者认为,抛开学术上的争议,我国立法上并未确认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规定来看,《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于“自然人”章节,因此,从立法规定及体系解释来看,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自然人范畴,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被赋予自然人工商业经营权,涉及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特殊形式,但相关法律并未创设主体资格。

第二,从民事主体类型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当然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因此,个体工商户只能归入自然人主体。个体工商户需要登记、可以起字号,这些都与典型的自然人特征有所区别,但这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的需要,不能改变其作为自然人的本质属性。

第三,从民事责任承担来看,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个体工商户即便起有字号,也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拟制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才是最终的民事责任主体。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虽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但这是为了方便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主体资格并不等同于民事实体主体资格,即便司法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并不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便法律文书判定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的,经营者也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2016年施行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五,从专门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规来看,也未承认个体工商户的企业组织人格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没有发生变动,仅仅是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原来取得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并不当然发生变更。立法仍将经营权等行政许可事项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紧密相联,原来的行政许可不能脱离该特定自然人主体并单独转让,经营者发生变动的,仍需要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更为重要的是,变更经营者的,要结清税款,妥善处理原有债权债务,这实际上否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独立组织人格性。

总之,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登记时,如选择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属于经营者个人财产;如选择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在市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则属于经营者以及备案家庭成员间的共有财产。

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

根据前文论述,笔者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个体工商户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关于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应与当事人提交的原因文件中记载的权利主体保持一致。比如,当事人提交的合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都是个体工商户字号的,登记机构也可与其保持一致,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如果申请人要求登记经营者个人,也未尝不可。

二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若是个体工商户字号,在处分其名下的不动产时,需要经营者到场作出表示。如是个人经营的,该经营者个人到场即可处分;如是家庭经营的,则需要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到场作出表示。

三是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转变成经营者个人的,若权利主体没有发生变动,笔者建议按变更登记办理。

四是登记簿记载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没有发生变化,但经营者发生变化的,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市场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但就不动产登记而言,由于登记的仍是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簿记载事项没有发生变动,可以不用登记。如果变更后的经营者要求将不动产登记在变更后的经营者名下的,笔者建议需要分情况处理:属于个人经营形式的,按转移登记办理;属于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变化属于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范围内,且登记备案家庭经营成员没有发生变动,仅是登记备案家庭成员间调整了经营者的,仍按变更登记办理;如登记备案家庭经营成员发生了变动,则按转移登记办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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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康  梁楠(实习)

初审:郑雪蕾

审定:李军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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