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出台意见及国土局复函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应遵循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浅析“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及计算标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