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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协议效力

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协议效力

  [北大法律信息网天问咨询]

  生产队的阿牛问:用地单位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征地及相关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并先支付部分款项作定金,还约定用地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征地手续,则该协议解除,定金不予退还。该协议有效吗?如无效,可否以其他文字表述方式使其有效?

  下面是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论坛咨询员边书坤律师的答复:关于征地协议 按照现行有效的征地程序规定,征地协议并不是土地征收审核报批过程中必须具备的申请材料,如果该征地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后签订,可以认为其代表了村集体和村民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在补偿方案的确定方面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是否征收土地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地协议本身没有这方面的效力。

  另外,现在有一种土地置换的方式,同时也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申请土地置换时因为要求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才行,这时候征地协议(严格说应为土地置换协议)作为村集体同意土地置换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材料,也是有它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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