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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 我们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有大量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者,随着城市的扩大,原来在城市郊区的农村建设用地早就成了城市中心,但他们目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书均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这些农民早就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其实都是城市户口),他们经常要我们为他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把集体土地证换成国有出让土地证,我们想通过土地评估地价或基准地价叫他们补交50%土地出让金,不知道这样做合法吗?要是不合法我们应该怎样做? 回复: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土地征收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我们认为,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直接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换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不合法的,建议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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