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村民周某持经村委会盖章的申请书及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所申请老房翻建。经查,该住房原系周某鸡场所用的简易住房,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该地块为一般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1995年市里统一对宅基地登记发证时,因周某实际生活在该简易房中且无其他住房,故市政府对此房予以确权登记。
此次翻建,市国土资源局以周某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向其发放了不予批准通知书。周某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复议机关和法院均维持了国土资源局的决定。
周某想不通,自家老房,领了宅基地证,村委会也已同意翻建,为啥就不能建?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周某翻建住房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不能获取批准。
虽然周某拥有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若周某不听劝阻,坚持翻建老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某将受到依法处罚。
本案中,周某应重新选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报宅基地用地手续建房。之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老宅基地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昌荣国土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