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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一、目的:
  通过建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明确律师操作标准、职责、步骤,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
三、接受委托前阶段:
  3.1 接待客户:
  3.1.1 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3.1.2 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
  3.1.3 了解相关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
  3.1.4 与客户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
  3.1.5 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3.1.6 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3.2 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3.2.1 如没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可以接受委托;
  3.2.2 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接受委托。
  3.2.3 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
  3.3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4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5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取得案件编号。
四、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1 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4.2 承办律师填写《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说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已签署文件、约定收费金额;是否有代收 / 预收费用;
  4.3 公章管理人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盖章;
  4.4 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情况;
  4.5 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 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
  4.6 系统定期自动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5.1 进行委托后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5.1.1 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5.1.2 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履行归档程序。
  5.2 风险控制:
  5.2.1 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
  5.2.2 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
  5.2.3 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
  5.2.4 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
  5.3 确定方案:
  5.3.1 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填写《案件情况表》集体讨论栏。
  5.3.2 确定方案;
  5.3.3 提交对应律师审查,由对应律师在《案件审查表》质量与风险控制栏填写方案审查意见;
  5.3.4 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6.1 开庭准备:
  6.1.1 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
  6.1.2 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管辖、主体、时效问题;
  6.1.3 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A 取证: 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
  a.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e. 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B 举证:
  C 陈述事实的思路;
  D 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E 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6.1.4 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
  6.1.5 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
  6.1.6 风险分析与对策;
  6.1.7 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
  6.1.8 作工作记录。
  6.2 开庭:
  6.2.1 作开庭记录;
  6.2.2 庭审仪表规范:
  A 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B 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C 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6.2.3 体态语态规
  A 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 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B 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6.3 庭后工作:
  6.3.1 与委托人交流开庭情况;
  6.3.2 如需要,作补充证据并向法庭提交;
  6.3.3 作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
  6.4 宣判:
  6.4.1 领取裁判文书;
  6.4.2 与委托人交流案件结果;
  6.4.3 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服务。
  6.5 执行及其他民事程序。
七、结案阶段:
  7.1 通知委托人工作结束,将法律文件、相关资料、相关物品交还委托人;
  7.2 对于预收或代收的费用,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7.3 请客户填写《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7.4 填写《案件情况表》结案报告栏,结案报告应包括一下内容:结案时间,结果,是否需要后续法律服务,是否交还文件物品;律师费是否全部支付;预收 / 代收费用是否结算完毕;是否收回《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7.5 组卷;
  7.6 交业务部门负责人作结案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情况表》结案栏填写结案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完成承诺,律师费是否全部收取等内容。
  7.7 根据《案件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考评。
八、归档:
  8.1 承办律师将纸本档案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将电子档案设为归档;
  8.2 档案管理人员作归档登记录,对收案、收费、归档进行核对;
  8.3 检查纸本档案与电子档案是否缺项,如缺项,请主办律师补齐;
  8.4 档案管理人员订卷;
  8.5 归档。
九、根据《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关于投诉的规定,接待并解决投诉,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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