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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27
 

冀海发〔2012〕9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县(市、区)海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依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海域使用金征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域使用金是实现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

用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冀政函[2010]135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不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和政策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已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建设项目,用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复确定的金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坚决杜绝无故拖延或拒缴海域使用金行为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依法规范海域使用权变更、注销工作

随着海域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用海主体、方式日趋多样灵活,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现,如:用海性质变更(经营性变非经营性)、用海法人变更(用海人股份比例变动)、用海选址变更(因规划改变)等,致使用海单位和个人因利益调整或意向变化而在办理海域使用手续过程中出现缓办或停滞现象,造成海域使用金不能及时收缴,严重影响正常的办理流程。为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用海单位和个人因海域位置、面积、期限及使用权人等情况发生变动后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不缴纳海域使用金,又不主动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的,一律视为主动放弃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五、加大海域使用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要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按《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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