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在为某村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张某一家已于多年前将户口迁往城市并定居。张某一家迁出以前在农村居住,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有宅基地和房屋。到城市居住后,老家的房屋一直空着。针对这一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办理该宗土地登记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不能为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虽然张某一家转为城镇居民,但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应当为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笔者认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本案中,张某一家迁出以前在农村居住,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所建造房屋的产权,不因户口和居住地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以其仍然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应当为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