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防空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5-27 16:32:40 文章点击数:1301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更好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冀发[2004]5号):要加强全省人防建设经费的调控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各设区市及其所属县(市、区)征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中8%上缴到省级财政,作为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工程建设及其应急救灾经费。
二、各级征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设立的收费收入解缴账户,但不得将省级收入部分缴入当地国库或财政专户。已纳入票款分离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市、区)征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8%部分,要于每季度终了3日内汇缴到设区市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设区市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要在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所属县(市、区)汇缴的人防收费和本级应上解的8%部分全额上缴到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省、市共享收入账户(附收入报表)。户名: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工行石家庄市中华支行,账号:0402020509249038525。其中第四季度收费收入要在
三、对应上缴省级的人防收费,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办理汇缴手续时,要分别注明“省级人防工程建设费”和“省级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字样。
四、各级人防部门要按季度对本辖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缴入财政收费解缴账户和汇缴省级人防收费的情况进行清理,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严禁截留或坐支。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定期对市、县人防办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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