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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症结开良方
找准症结开良方
——征地信访调解案例汇编
  案例一  

  该调地还是该“农转非”?

  某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反映,该组3.62亩耕地自2001年被征收后,未支付被征地村民任何费用,也未对他们进行农转非安置。经查,当初征地时,用地单位已支付了全部费用,并办理了出让手续,但征地款被村里挪用修建办公楼。后因村民上访,镇上多次想为被征地村民重新调整土地,但未果。在其后的诉讼中,法院驳回了村民们农转非的诉讼请求。

  国土资源局认为,当初征地时,该组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不可将调整土地当成一种安置方式,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但镇村认为,即使法院判决有错,也应以判决为准。

  调解过程中,村民不断越级上访。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国土资源局向省厅写了请示报告。经领导协调,镇政府对14个被征地村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

  启示:本案的症结在于,征地补偿款被挪用后,村民们失去了生活来源。当时该组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调整土地无法解决村民的生计问题。此时,只有真正解决村民生活问题,调解方案才能被村民所接受,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二

  释法解心结

  某村村民反映,1984年乡政府非法征收该村52亩土地办水泥厂,要求归还土地。

  经查,1984年,原乡办水泥厂与村里签订用地协议,进行了补偿,并于1988年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征地款也早已发给被征地村民,这宗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但因征地后,水泥厂一直没有办起来,乡里对已征的耕地也未上报减免农业税。20年里,该宗地一直闲置,由村委会进行管理,并以出租方式收取一定费用。2004年,乡政府为盘活资产,将该宗地经合法程序出让给某公司,遭到村民阻拦。此时,大部分村民均认为,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接访后,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本案事实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村民做了详尽解释。了解到相关政策后,村民们停止了上访。

  启示:原乡水泥厂用地被征后的20年间,时而荒芜,时而由部分村民耕种,反映出乡政府对该宗地管理上的混乱,也造成了村民的误解。此时,不仅要让上访群众了解事实,更要让群众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才能起到息访的效果。

  案例三

  不知下落的征地费

  某村组村民上访反映,三年前该组部分土地被区管理局征收,但村民至今仍未领到补偿费,怀疑补偿费是被前任村组干部侵吞的。

  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联系到该村前任组长及村支书,都承认有征地一事,但均否认自己收了征地费用。承办人员找到用地单位了解此事,但由于时间太长,人员更换频繁,也难以说清,便让管理局提交了当年的用地资料及付款凭据。经过仔细核查管理局的征地费用预算及用地相关文件,承办人员断定,这笔费用没有拨付给被征地村组。承办人员再三核对后,通知村组干部及用地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会上,几方达成共识,以座谈纪要的形式明确,将征地款及时拨付给村组,从而打消了村民多年的疑虑。

  启示:本案案情十分简单,主要是征地费用监管不严,又遇村组干部换届,造成征地费用未能及时拨付给村民。可见,认真调查,厘清事实,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案例四

  有理有据平事端

  部分村民上访称,环保局征收20多亩耕地修建污水处理池,但在补偿时,只给了青苗费,没有安置人员补偿费。

  经查,这20亩耕地属村民自发开垦的河滩地,未计入过村民承包地面积,村民也未承担农业税。根据《四川省国土局印发<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62年(60条)公布后“四固定”未分配和确定给农民的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属国家所有。因而村民所耕种的河滩地属国有土地,用地时不能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方式进行人员安置补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村民开垦的河滩地,除给予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参照市里鼓励合理开发荒山、荒滩,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给予开荒者每亩150元的开荒补助费。补偿标准提高后,村民接受了这一处理意见。

  启示:这类案件看起来不难,但调解起来十分棘手。村民们很难理解,自己开垦的河滩地,种了20多年,怎么会成为国有土地。这就需要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不仅要了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当地对于农村工作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案例五

  确权后为何纷争不止?

  某村村民反映,水利局占用该村土地63亩,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

  经查,这些地是为修建水库而陆续占用的。现在,双方对土地属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争论不休。通过确权,国土资源局认为,这63亩河滩地中的耕地、非耕地及未利用土地的所有权均为国家所有。

  土地确权后,经过多次艰难的调解,最终水利局同意为村民当年开垦土地所付的劳动支付35万元补偿费,村民也能接受这一解决办法。

  启示:涉案水库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工期建设长。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是该工程用地量较大的时期。当时土地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管理,加之国家对大型水利设施用地征地费用补偿不高,有时难免出现少征多占的情况,为多年后纠纷埋下隐患。调解此类案件,可在确认征地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各方经济利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油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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