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2010年10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今年7月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抵押申请。但不能提交地上物产权证明也没有投资强度评估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以该公司提交材料不全并涉嫌土地闲置未作处理为由拒绝受理。请问,这宗土地能否办理抵押?
山东一读者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有最低投入的限制呢?笔者并没有查到禁止性规定。
另外,笔者曾向实际部门的同志了解,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后,即可以直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没有任何限制。因此,笔者理解,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最低投入的限制,亦无须要求当事人提供最低投入的证明。当然,在实现抵押权并办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执行有关最低投入限制的规定。至于国土资源部门怀疑当事人有土地闲置问题,这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可另案处理,但不应与办理抵押登记问题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