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镇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委托开发商对一块13亩的耕地进行平整,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该地块未进行任何建设。后经我局督促,该项目承担单位将该地块平整后复垦,补种了庄稼。请问,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是否还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南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熊彦召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开发商在国土部门督促下,将该地块平整后复垦,补种了庄稼,改正了错误,且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处罚后不再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