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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不等于“敞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
“公开查询”不等于“敞开查询”
  □周维标  郭世跃         

  2012年8月,A市Y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某因代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需要,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本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前往A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产生纠纷的土地登记原始资料。A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后,认为欧某既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又未经授权,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有关规定,拒绝查询。欧某不服,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A市国土资源局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A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在弄清律师是否有权查询他人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之前,首先要弄清土地登记资料的概念。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活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于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但对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主体则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在查询原始登记资料时,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查询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本案中,律师欧某既不是土地权利人,又未按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A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可以不提供查询。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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