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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能收费吗?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能收费吗?
  【法律要点】

  行政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查询服务,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窦家应

  ◆案情

  2011年10月,张某到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一宗土地登记信息,并打印了一张资料,县国土资源局收取了张某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3角,共5.3元。张某认为国土资源局的收费没有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收费行为违法,并责令国土资源局退回收取的费用。

  法院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中,列明了“信息查询”项目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该信息内容描述则提供了张某所查信息的网页链接。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联合制定了《关于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检索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次5元。复制费为纸张复制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费用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对检索费及复制费收取费用的规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县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列举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张某查询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对于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收取张某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和复制费不当,应当予以退还。故判决确认其涉案收费行为违法,向张某退还5.3元。

  ◆法官看法

  一、裁判观点争议

  行政机关主动向公民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可以通过相应的途径予以获取。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可以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公开义务机关可以收取公开该信息所花费的成本费用。那么,张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土地登记资料信息,国土资源局可否收取他的信息检索费、复制费?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收取张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合法。虽然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在网站上可以通过自行检索的途径予以获取。但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公民仍采取依申请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且行政机关亦作出了相应的答复,花费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则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收取张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违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案中收取上诉人的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法律依据不充分。

  案件的最后处理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二、裁判价值分析

  本案中,合议庭的最后处理暗合了两个行政法上的原理:

  行政诚信原则。行政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如约兑现,不能够朝令夕改,恣意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公民依申请公开两种途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但仍存在列举不全的情形。在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应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仍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一旦对相关政府信息承诺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就应当诚实信用,遵守自己的承诺。不可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将相关信息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又在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按照依申请公开的流程收取信息检索费和复制费。行政机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即损害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又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法属于公法,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赋予权利人权利的方式是不同的。私法领域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公民享有权利的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即为公民享有的权利。行政法领域的权利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享有权利的原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故在法无明确授权可以收取相关费用时,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取。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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