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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错矿区担何责?
采错矿区担何责?
  □ 江毓建  向伦

  【点评案例】

  2005年,张某将自己位于A县B镇的采矿权转让给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到现场指划了矿区位置。协议签订后,王某边开采边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A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发现王某的开采行为,进行了制止。王某停工一星期后,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执法人员再次进行例行检查时,比照王某的采矿许可证,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了勘测,发现采矿许可证的位置与实际开采的位置不符,随即向王某发出了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开采。但王某拒不停工,继续开采,造成了开采区C类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有权机关鉴定,王某开采的范围,属于未设定矿业权的空白矿区,开采的C类矿产造成破坏的价值达200万元。A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向县公安局移交此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提交检察院起诉。在法院庭审阶段,就王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产生了两种观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与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到现场指划了位置,确定了范围,王某也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王某属于善意的采矿行为。即使未在开采区域也是由于张某的错误指划行为,其后果应该由张某承担。而且,县国土资源局并未直接对王某是否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仅凭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认定王某非法采矿。县公安局不能以刑事调查代替行政认定。王某开采的范围,属于未设定矿业权的空白矿区,《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构成非法采矿行为。王某既没有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也没有进入他人矿区,更没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又有采矿许可证,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宪法》第九条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采。王某取得的采取许可证对其开采范围和开采的矿种都有明确的许可。王某没有在开采范围内开采就属于无证开采。王某开采的范围,无论是否属于未设定矿业权的空白矿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属性都不会改变。《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的必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王某在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拒不停工,继续开采,造成了开采区C类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200万元,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作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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