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公民李某为了解其承包地被征收的有关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承包地所在地块被征收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等申报材料。随后,为确保得到有关政府信息,李某就同一事项再次向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得知李某已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后,认为李某已经默示撤销了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遂决定对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省国土资源厅得知李某已向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过同样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李某行为属重复提出申请,可以不予受理。请问,县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从公开职责来看,《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此,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应该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
从处理方式来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为避免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不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均应及时答复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依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告知申请人到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