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因建设需要,某村包括村民王某耕地在内的80亩土地被征收。王某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征收土地的用途、批准文号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该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经查阅档案材料,将以上信息通过电话方式答复了申请人。请问,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以口头方式予以答复是否合法?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因此,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如果没有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且口头方式能够达到信息公开目的,申请人也予以认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口头答复等灵活公开方式。
尽管口头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但因口头答复事后难以举证,建议行政机关尽量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答复,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