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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出事故同样担责
——两起典型案例引发的警示
来源:河北法制网
你闯红灯了!
涂铭
扎堆闯红灯、不走人行道……形形色色的行人违章过马路日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披露的两起典型案例再一次提醒广大行人,出行过马路同样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出了事故照样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一:闯红灯过马路身亡被判担主责
2011年12月,郭某骑自行车行经海淀区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郭某未多加注意即继续向前骑行,不料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致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郭某骑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将小轿车司机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郭某的母亲患急性白血病,经检测郭某配型符合要求。郭某的死亡不仅让父母悲痛欲绝,也间接剥夺了母亲存活的希望。不久,因未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郭某的母亲离开人世。然而,法律终归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郭某骑自行车违反交通灯指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一起事故,两条生命,其起源仅仅是因为赶时间而无视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规则本身并不高深复杂,但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却是一个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案例二:未走人行横道被判35%责任
2011年10月,在海淀区莲花池西路,王某推着轮椅车带着腿脚不便的母亲去路对面办事,当二人横穿马路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与母亲受伤,后其母伤重不治而亡。事发时,二人距人行横道仅仅只有几十米。交警认定,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交警认定其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但从保护行人的角度考虑,最终判定王某自己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仅仅少走几十米路,王某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目前,随着城市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很多路口都有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利用这些便利设施过马路,既是遵守法律,同时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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