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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性质 再谈维权 ------案析以“权属不清”为由对抗侵权诉求的处理
厘清性质 再谈维权
——案析以“权属不清”为由对抗侵权诉求的处理
陶桃/绘
  □魏建国 赵修

  法律要点

  一方诉求排除妨害,而另一方提出土地权属争议,法官应正确识别是否构成“争议”。如经审查该争议不是土地权属纠纷,法院可直接对争议进行实体裁判。

  ◆案由

  2007年底,湖北省甲村村民王某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经甲村同意,便在该村土地上开采碳质页岩矿。因该村土地与河南省乙村毗邻,2008年王某未经乙村同意,开采进乙村实际控制的山林和土地范围内100米左右,毁坏了乙村的部分地表附属物。乙村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行为。

  王某辩称,自己没有越界。如乙村认为自己越界,则本案涉及省界争议,法院无权直接认定,应提交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主管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即国务院民政部门决定。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甲村开采页岩矿,但其开采过程中,未经乙村同意即开采进乙村所有的山林和土地范围内100米左右,侵犯了乙村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对乙村的侵权行为。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虽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但从原审法院对当地村组干部及部分群众调查的情况,特别是对部分甲村村民的调查情况看,王某的开采确已进入乙村实际控制使用的土地范围,侵害了乙村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豫鄂界线两侧飞地、插花地在图上未全部标绘,界线勘定后,界线两侧群众的生产、生活及飞地、插花地等资源权属,生产经营管理均维持现状不变。该条款说明在行政线两侧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相互交错的现象。应维护界线两侧长期以来实际控制使用的现状,营造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本案中,甲村对两省的行政界线并不持异议,对处理省界争议的方式方法也予以认同,故本案不涉及边界之争。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法官看法

  当事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争议”影响本案的定性时,应正确识别是否构成“争议”。本案中,湖北、河南两省在该处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已经明确划定没有争议,甲、乙两村对两省的行政界线并不持异议,对处理省界争议的方式方法也予以认同。因此,本案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

  本案究其实质,王某在开采页岩矿过程中,未经乙村同意即开采到其所有的山林范围内,毁坏了乙村的地表附属物,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王某的行为系侵权行为。乙村要求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法律链接:

  土地确权和土地侵权

  土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土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确权与土地侵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就特定民事纠纷做出的裁决,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属于行政案件。后者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民事活动;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属民事案件。土地侵权是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只有在土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才会产生土地侵权的问题;权属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能确认为侵权。

  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在诉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都没有争议,这些权属依据就是享有权属的凭证,享有土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土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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