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擅入景区摔伤能否找景区索赔 |
编辑同志:
“五·一”期间,我女儿前往郊区一处景区游玩。因对景区较熟没有购票从大门进去,而是从侧面的小山翻进景区里。在景区爬山时,她一不留神从山崖上摔落,住院治疗64天,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近日,我女儿以景区没有在该景点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景区安全保障措施不力为由,要求景区赔偿损失。但景区称我女儿逃票,对其行为后果应自己担责。请问,逃避门票在景区受伤,景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 李萱
李萱读者:
景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以双方存在服务合同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但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以经营者与受害人(消费者)之间存在合法的服务(消费)关系为前提。
对你女儿而言,只有在买票进入景区正常游玩的情况下,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才能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人身损害,只要不是游客对所造成伤害存在主观过错,景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你女儿逃票进入景区,违反了景区的管理规定,与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之间未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景区对你女儿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义务。据此,你女儿只能对损害结果自行担责。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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