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后,单位为其家属发放死亡抚恤金,同父异母的三兄妹为此闹上法庭——
抚恤金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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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
这些全是我的!
王晏坤 樊友泉 滕彦龙
李海老人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李俊、李红和李涛。李俊和李红系兄妹关系,而李涛则是他们同父异母的兄弟。
李海老人于2012年6月8日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25300元和丧葬费1000元,兄妹三人对该款项的分配发生争执,导致该款一直未发放。李俊和李红兄妹二人将同父异母的李涛告上了法庭,二人主张兄妹三人应均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李涛主张父亲一直随其生活,并由其照顾,故抚恤金应全部归其所有,并提交了父亲的遗嘱和声明。而李俊、李红二人对遗嘱和声明不予认可,认为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放给直系亲属的,李海本人无权处分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海死亡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的三个子女均系李海的亲属,均有权分得抚恤金,但考虑到李涛随李海生活的时间比较长以及三个子女的劳动能力等客观情况,法院酌定抚恤金以李俊兄妹分得75180元、李涛分得50120元。故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李海单位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25300元,李俊、李红共应分得75180元,李涛应分得5012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不属死者遗产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因此,死亡抚恤金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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