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出租无效 占有费用仍应支付 |
本报讯 居委会出租违章建筑,租户可否拒交租金?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同时,驳回了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某居委会退还十年来已收租金的诉讼请求。
1996年,某公司下岗职工在其家属楼临街的位置自行搭建了一摊位做生意,几年后闲置。该摊位所在地的某居委会在向原搭建人支付了搭建成本后开始管理该摊位。2002年2月,某居委会与原告赵某签订一份摊位出租协议,约定了赵某按每月50元的价格租用上述摊位、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摊位至2012年底,期间共计支付租金6550元。因赵某从2012年起未经同意加价将该摊位转租他人,某居委会遂从2013年起将该摊位收回,双方由此发生矛盾。赵某以某居委会对出租摊位未取得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某居委会退还其支付的6550元租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仍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中,被告某居委会出租给原告赵某的房屋为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但合同签订后,赵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某居委会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占有使用费,该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或损害赵某的其他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同时提醒,如果赵某因为合同无效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根据双方过错依法向某居委会主张。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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