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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所分房屋<BR/>复婚后能视为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所分房屋
复婚后能视为共同财产吗
来源:河北法制网
吕旭礼 刘秀杰
赵某和刘某同村居住。2013年3月30日,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五间砖房、东西偏房卖与赵某,赵某依约将房价款全部交付给刘某,而后来刘某迟迟未按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与赵某入住。无奈,赵某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请求刘某按合同约定向其交付房屋。
刘某应诉后辩称,其出售该房屋时其妻并不完全赞成,后又听他人说该房屋不久有拆迁的可能,妻子便认为该房卖亏了,拒不同意搬出交房。
经调查,刘某与其妻王某曾于2008年11月3日诉讼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确定原二人共同财产即现本案所涉房屋等归刘某所有,共同存款数万元及部分财产归王某所有;2012年4月23日二人办理复婚登记;婚后双方并未对该房屋作出重新约定,也未变更产权。从以上调查情况可以得出,本案所涉房屋于双方离婚前为刘某与王某共同财产,而在离婚之后变为刘某个人财产。2012年4月23日,二人虽再次办理复婚登记,但并未改变该房屋所有权,双方也并未约定该房屋转为共同所有,即目前该房屋仍为刘某个人所有,系其个人财产,刘某完全拥有该房屋的处分权。
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赵某与刘某自愿达成协议,十日内刘某将房屋腾空后交付赵某。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本案为例,离婚后所争议的房屋已经约定规原告所有,双方复婚时属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为其一方的财产,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切莫混同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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