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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无偿保管他人财物丢失被盗亦须担责

无偿保管他人财物丢失被盗亦须担责 

 

( 2013-10-13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时常发生。一般情况下,保管人和寄托人会各得其所,但如果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则极易产生纠纷。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有关保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期案苑版的一个无偿保管案例中,梁芸芸对覃蓉的货物灭失无法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覃蓉12万多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胡勇) 




 

 代管电脑被盗赔偿万余元 

本报记者黄洁
  小朱来自一个西南小镇,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年纪轻轻便只身来到北京打拼,靠打零工赚钱勉强度日。和许多年轻人一样,小朱对于苹果系列产品非常喜爱,但因没钱购买也只能偶尔借朋友的玩一下。正巧朋友小丽出差,小朱便主动要求代为保管小丽的苹果电脑,谁料期间电脑被盗。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朱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赔偿小丽1万余元。
  据小朱说,近年来苹果品牌的电子产品非常流行,大街上处处能看见年轻人使用苹果手机,可对于他这样一个“北漂”来说,苹果电子产品是绝对的奢侈品。打工期间,小朱认识了比自己年纪稍长的姐姐小丽,两人关系很好,小丽一直把小朱当成弟弟看待,也经常叫小朱到家里玩。小丽有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每次到小丽家玩的时候,小朱都对这台电脑爱不释手。
  前些日子,小丽因有事要外出两个月。得知这个消息后,小朱有点失落,一方面因为小丽离京后,自己会非常寂寞,二是再也没机会玩电脑了。于是,小朱主动向小丽提出,愿意在小丽离京的这段时间代为保管她的电脑,小丽干脆地答应了。
  可是,让小朱没想到的是,他高高兴兴地把电脑抱回自己家里才3天,自己的出租屋就遭遇被盗,而小丽的那台笔记本电脑也不见了踪影。惊慌失措的小朱没敢将这个消息告诉小丽,直到两个月后小丽回京到小朱家探望时,小朱才不得不将笔记本被盗的消息告诉她。
  又急又气的小丽将小朱带到派出所报警,可警察告诉他们,过了这么长时间,现场早已被破坏,很难再找到盗窃者。听闻这一消息,小丽当即表示让小朱赔偿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经过警察的调解,小朱愿意赔偿小丽苹果笔记本,并出具了一张10400元的欠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因小朱未能依约还钱,小丽将其起诉到了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朱承认替小丽保管的笔记本丢失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只是希望法院能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情况允许折价赔偿。对此,小丽不同意让步,表示其笔记本中保存了大量珍贵资料,电脑丢失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电脑本身的价值。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朱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但其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物品遗失,应该对小丽进行赔偿。至于赔偿金额,因二人已经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小朱也已向小丽出具了欠条,故法院据此判决小朱给付小丽苹果笔记本款10400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小朱很后悔。因其一时贪玩不仅失去了唯一的朋友,还背上了巨额的债务。

 

无偿保管货物惹来一官司 

 

□陈凤秀
  因自己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里有空,梁芸芸便允许他人将货物存放在内,她万万没有想到此举会惹来一场官司。因为货物被盗,经法院审理判决,她必须赔付货主覃蓉的12万余元损失。
  梁芸芸与覃蓉因为生意往来相互认识,2010年10月,覃蓉在征得梁芸芸的同意后,将购来的共150多件白胡椒、50件白豆蔻存放在梁芸芸平时存货的一处仓库内。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覃蓉突然接到梁芸芸的电话,称覃蓉的白胡椒被盗了50多件,白豆蔻被盗了10件,损失估计达12万余元。
  仓库内的货物不翼而飞,作为货主,覃蓉心痛在所难免,不过让她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仅仅是她的货物被窃贼盯上,这让她有了想法。经过多方查找,仍然无法找回被盗的货物,覃蓉心里来气,认为货物存放在梁芸芸仓库内,作为仓库主人梁芸芸责任难逃。毕竟,货物是在梁芸芸保管期间不见的,这与梁芸芸的保管不善有直接关系,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覃蓉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的梁芸芸觉得很冤枉。在梁芸芸看来,两人既然是生意上的朋友,她平时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有空地方,适逢覃蓉有需要,她同意覃蓉一起将货物存放在内,无非是出于一片好意。平日,为了方便覃蓉去仓库取货,她还给了对方一把钥匙,并没有收取对方一分钱的保管费用。发现对方货物被盗,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覃蓉如此对待她,太不应该了。
  近日,终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覃蓉将货物存在梁芸芸的仓库,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货物保管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货物期间,虽然梁芸芸没有收取其任何保管费用,但她们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无偿保管货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中,梁芸芸对覃蓉的货物灭失无法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覃蓉1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失物被冒领餐厅来担责 

□王彬

 一名导演在餐厅吃饭后,将一奢侈品包遗落在椅子上,店员发现后暂为保管,不料却被别人冒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餐厅承担保管责任,赔偿该导演4000元。
  对于丢包的过程,当事双方分歧不大。导演姜欣欣在庭审时称,包内有现金、衣服、眼镜、几十张银行卡和消费卡、钱夹、多个U盘、存储卡、手链、充值卡以及大量的影视拍摄素材等物品,直接损失4.7万余元。因为丢失素材涉及到姜欣欣与多位客户的违约责任,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对此,餐厅方面认为,姜欣欣在离开餐厅1个多小时以后才回来领取财物,本身存在过错。而且服务员将书包交给冒领者时,核实了包的颜色等特征。姜欣欣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丢包的价值,也无法证明其包内的物品真实存在及物品的真假。餐厅作为无偿保管人,没有义务打开包核实情况,并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欣欣将包遗失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但在他人冒领该包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物品的内容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姜欣欣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姜欣欣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此事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
  对于包内物品,姜欣欣出示的购物证明不能证明包内物品的相关情况,故对于姜欣欣包内物品损失,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最终判令餐馆负责人赔偿姜欣欣丢包损失4000元。
  北京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星对此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餐厅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餐厅在发现遗失物后,故意不管或丢弃也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捡来三只羊弄丢须赔偿

□王君金有成
  韩某夫妇捡回来3只羊,最终却因管理不当导致羊丢失,给主人带来损失,并因此惹来一场官司。近日,经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调解,韩某夫妇赔偿羊主人张某1200元损失。
  2011年11月7日,张某发现自家的羊群少了3只羊,便沿前一天赶羊群回家的路线寻找。当找到邻村的韩某家时,韩某的妻子赵某说,她丈夫前一天傍晚捡回来3只羊,当晚曾向左邻右舍打问,但一直无人认领,她就将羊关在自家猪圈里。次日,夫妻二人有事外出,而羊主人仍未现身,他们便安排13岁的侄女留在家看护,不料侄女打开猪圈喂猪时3只羊跑了,之后再也没找回。
  张某听闻后不满这样的说辞,认为韩某已将自己的羊圈养起来,就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在羊丢了,应赔偿3只羊的损失以及自己找羊的其他费用。韩某夫妇则认为,丢羊一事,张某本身有责任,他们不应担责。
  法官调解时首先向韩某夫妇讲明,他们将张某丢失的羊赶回自家猪圈里,并打听羊的主人,其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由于在无因管理中韩某夫妇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张某的3只羊丢失,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同时指出,张某对自己的羊也管理不当,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夫妇赔偿张某1200元。法官庭后提醒,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应尽到管理义务,确保他人财产不会由于自己的管理不当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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