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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环境刑事责任风险
来源:河北法制网
马倍战
环境刑事责任风险,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环境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那么,如何防范环境刑事责任风险呢?
重视外部反映
有些社会公众认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环保机关监管失职。这种认识可能过于片面,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大概没有一个人同意这种说法,但这反映出社会公众对环保机关的认识和情绪。根据笔者个人的了解,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时,除了依法履行职务的因素外,还带着“为公众维权”的“正义心”和“为自己维权”的“自私心”。因为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清洁的水和空气,环境污染的存在,使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及家人也成为社会公众,甚至成为污染受害者,所以,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污染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同时,要时刻注意身后还有一支反渎职队伍在关注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到环境污染的社会公众,更是在找机会向他们认为造成污染的责任者问责。
明确自身职责
相信故意实施环境犯罪的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少之又少。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涉嫌环境犯罪,与他们不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很大关系。有些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如果连自己的职责是什么都不知道,就更谈不上正确履行职责了。这样,当自己监管或者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可能就会被追究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各级环保机关应当从保护自己工作人员的目的出发,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使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明白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什么是渎职行为,明白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环保机关保护自己工作人员免于犯罪的常规措施。
严格执行规范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坚决不要审批;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和监测,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无论是日常的环境监察还是对环评报告的审批,无论是排污许可证的办理还是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预审,无论是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还是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并做好日常记录,保留好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以便在有关部门进行追责时有据可查。只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基本上就可以避免环境犯罪的发生。
熟悉犯罪标准
《刑法》第397条、第408条分别对一般渎职犯罪和环境渎职犯罪作了规定,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十三项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犯罪标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标准。《渎职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如果不能按照刑法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适用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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