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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回复:对于采矿用地,可以探索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把露天采矿用地纳入临时用地管理范畴,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分区分片实施,明确复垦还地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做到采完一片复垦一片,及时归还。总之,纳入试点范围的,采矿区用地可按临时用地办理,未纳入试点的,按永久建设用地办理。采矿临时用地办理权限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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