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发端于英国。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信托法》,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部法律将信托界定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信托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首先,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这也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再次,信托民事责任的有限性。最后,信托财产管理的受制性。
信托制度发展到现代,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舞台上的主角,其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同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并日益成为一项国际性的财产管理制度。随着运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与银行信用的短期资金周转相比,信托是一种融通中长期资金的信用形式。加之信托业务活动具有鲜明的灵活性,不仅能够为个人与企业提供全方位、更加便捷的服务,也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