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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作为遗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

股票作为遗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

时间:2012-05-10 22:53:37  作者:朱守侠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阅读提示:

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股票未进行变现,所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一段时间内也未确权或主张权利。现股票如何认定所有权人,如何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邵某某与被继承人费A系夫妻关系,费乙、费丙、费甲、费丁系其生育的子女。费A于2005年10月19日报死亡,未留遗嘱。2008年4月,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截止2010年5月24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被继承人费A名下拥有股票青山纸业15700股、亚盛集团20000股、中国银行 500股,市场总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594元,其帐户内存有资金余额361.60元,总资产为160,955.60元。
  庭审中,费甲表示其父亲费A名下股票实际上属于其个人所有,是其借用父亲名义炒股的,故不同意系争股票作为遗产分割,并提供其本人存折及费A股票交割单,证明1993年6月3日其取出5,000元存入费A资金账户。邵某某认为,费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费A名下股票属于其所有。费乙表示依法处理。费丙表示同意费甲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尽管费甲主张费A名下股票系其出资、交易等行为的结果,但因费甲在费A去世前未变更股东 登记,在费A去世后也未通过诉讼确权等方式明确股票权属,且目前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费A名下股票属于费甲所有,故登记在费A名下的股票应认定系费A与邵 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应为费A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费A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邵某某与费乙、费丙、费甲、费丁均为其法定继 承人,且五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被继承人遗留的是股市资产,故分割时应参照股市资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费A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的青山纸业15700股、 亚盛集团20000股、中国银行500股股票及其帐户内资金余额均归费甲所有;费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邵某某折价款人民币96,573元,给 付费乙、费丙、费丁折价款各人民币16,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费甲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费甲虽主张父亲帐户内的股票系其所有,但是仅凭手中持有的交易密码及银行卡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帐户名称的情况下,应认定股票属于父亲的遗产。

但是本案中,对于法院直接以现金折款的方式,笔者并不认同。原因主要为:股票是不定值的,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不到变现后,所看到的都是帐面价值,而不是实际的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是若所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对于股票的对应价值同意折现,则此种判决是可行的。但是若未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与认可,笔者并不赞成这种法院直接折现的判决方式。

笔者认为,应确认股票归所有继承人所有,然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由各继承人持判决书至证券公司进行分户与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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