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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重庆市农村闲置教育用地的调研与建议
  编者按: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村学校因生源下降及布局不合理等原因被撤并,农村教育用地和房屋闲置现象普遍存在。这些教育闲置地,有国有建设用地,也有集体土地,来源和权属复杂,处置难度较大。

  近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与该市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调查后,深入到巴南、万州、涪陵、永川、黔江5个区深入调研;在摸清现状、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盘活闲置教育用地的政策建议。

  陈光宇 汤雁冰 陈晓军 牛德利   

  调研结果显示,重庆市目前有闲置校点5911所,校地面积1.72万亩,校舍建筑面积264.58万平方米。从利用现状来看,已采取恢复办学、复垦等途径处置776所、村内占用或临时使用879所、村镇出租或出售461所,分别占闲置校舍的13.1%、14.9%、7.8%,实际闲置管理的3795所,占64.2%。

  土地来源多样,产权状况复杂

  闲置校产的处置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形式:在教育系统内部划转,恢复教学或举办幼儿园;实施复垦,部分用于地票交易;改作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医疗点、“五保家园”等农村公益事业。

  从典型区县调研的情况来看,农村闲置教育用地和房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校产校舍形成历史复杂。闲置校地的土地来源多样,有的是土改时没收的地主财产,有的是村社无偿提供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建设时实施了补偿但并没有办理征地手续;校舍建设的投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有的校舍由乡镇政府与村社分担修建、有的由教育部门独立修建,有的由社会捐助修建,有的由政府与爱心人士共同集资建设,还有的是村民投工投劳建设,这部分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权属争议。闲置校舍来源复杂多样,产权归属问题难以明确界定,致使资产处置困难。

  产权状况复杂,各区县差异大。由于迎接“普六”、“普九”检查时,部分乡镇急于确权以完成相关达标任务,采取了较为简单的确权方式,使得各区县闲置教育用地产权状况差异很大。据重庆市教委统计,国有权属(权利主体为教育部门或中心学校)学校2985所(占50.5%)、集体权属1385所(占23.4%)、未确权学校1541所(26.1%)。其中南川区、梁平县全部未确权,而大渡口区、江北区、北碚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等则全部确权为国有。就调研区县来看,黔江区、永川区多数确权给集体,比例分别为98.8%、77.4%;巴南区主要确权为国有,比例为85.0%;而万州区、涪陵区未确权的比例较高,分别为37.6%、39.8%,未确权的主要原因在于闲置学校用地来源不明、权属不清,无法申请办理产权证。

  处置利用方式多样。调研发现,对于闲置校产的处置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形式:在教育系统内部划转,恢复教学或举办幼儿园,如永川区恢复办学3所、开办幼儿园27所,巴南区有4.22亩闲置校地改建为幼儿园;实施复垦,部分用于地票交易,如黔江区已将87所、321.6亩的闲置村小进行复垦后公开交易获得价款4600余万元;改作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医疗点、“五保家园”等农村公益事业,如万州区将19所村小的43.68亩闲置教育用地改作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对外出租、出售或委托代管、排危拆除等,如永川区已出售闲置校舍28所,万州、巴南、福林出租闲置校舍41所。

  政策依据缺位,处置程序不当

  侧重于宏观层面的原则性规定,面对学校资产历史来源和产权的复杂状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失具体,导致各区县在处置闲置校产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调研结果显示,当前土地管理政策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制度、土地储备制度等,能够支持农村闲置教育用地的处置,但是出租、出售的闲置教育用地还存在制度不畅通、收益分配难、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市级层面予以规范。

  缺乏相应的处置政策依据。在政策层面,国家对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产处理、闲置用地处置有相关原则性规定,但很难作为直接处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提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提出,“闲置用地处置方案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规定,对于“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所得应用于当地发展义务教育”。可以看出国土资源部和教育部对处置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且这些文件都侧重于宏观层面的原则性规定,面对学校资产历史来源和产权的复杂状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失具体。由于无相应的处置指导意见,导致各区县在处置闲置校产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处置程序不规范。调研发现,目前闲置教育用地和房屋申报、评估、公示、处置、监管等缺乏规范、统一的程序规定,导致当前的一些处置利用行为不规范,有些按照征地补偿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有些由教育部门统一进行复垦处置,有些由乡镇或者村集体组织直接变卖等。处置方式多样,产生了一些违规问题,如有些闲置校产校舍未经确权登记就被乡镇、村社等违规无偿占用,有些未经正规评估机构评估就被低价出租或出售,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

  处置收益分配难。一方面,闲置教育用地的土地来源多样化、产权界定难。当初建校时多数土地由村社无偿提供,有的由几户农民腾挪自家承包地提供。另一方面,建校投资主体多元化,影响资产处置分配。在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背景下,农村建校费用或由乡镇政府与村社分担修建,或政府独立修建,或爱心人士捐建,或由集体出资出力筹建;多数学校建成使用过程中,政府财政又投资进行了修缮、改建。这些因素造成在资产处置分配时涉及村民、村集体、教育部门等多群体,利益分配协调难度大。

  收益分配是处置的关键

  针对不同权属类型采取差异化处置方式。在处置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风险。

  建议尽快研究出台一个统一的政策文件,以收益分配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明晰产权、规划引导、分类处置、合理分配”的原则,明确处置的时限和进度安排,避免由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政府主导。明确区县政府为处置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操作过程中,实行区县级部门联动,乡镇政府协调的机制。其中,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闲置教育用地处置方案》和相关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国资、财政和农业部门负责资金入库和分配等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村社群众的宣传和协调工作,具体抓全过程处置落实,并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明晰产权。明晰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利为处置前提。对于没有产权证的闲置资产,由教育部门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协调并明确权属关系,结合实际,采用一事一议方法,综合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合理分配各项权利,及时提交办证资料。在各项权利明晰后,国土房管部门在对权利主体提交的各项申报资料依法审查后,及时发放土地房屋产权证。

  规划引导。各区县要在闲置学校清理造册的基础上,编制远景教育规划和处置方案。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闲置教育用地和房产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明确各种闲置校产的“身份信息”。根据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五大功能区的定位,研究形成教育用地布局远景规划;编制闲置教育用地处置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风险防控的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作为今后教育用地发展与处置的依据。

  分类处置。针对不同权属类型采取差异化处置方式。一是属于国有资产且房屋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区县政府安排教育系统内部划转使用,将闲置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二是属于集体资产且房屋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由集体安排调整用于卫生、五保家园、文化站等公益性事业。对于部分交通便利、区位条件较好有处置价值的闲置教育用地,也可依法出租。三是对于部分危旧房等不能继续使用的,可指定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地票价格进行收储或通过地票交易、增减挂钩等政策进行复垦处置。对于部分房屋已经灭失,但在“二调”图斑上尚存在的闲置教育用地,且所在村社能够证明、教育部门固定资产入库资料中能够体现的, “可以按照复垦项目进行立项处置”。处置过程中涉及教育资产变更的,由教育部门及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合理分配。在处置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风险。建议一是对于房屋价值较低、准备用地票交易处置的闲置学校,国有和集体权属的均参照地票制度规定,采取统一的标准,即国家85%、集体15%的比例分配收益。集体所有的,理所当然获得15%的所有权收益,教育部门作为使用权人获得85%;国家所有的,将所得收益中的15%支付给集体作为土地取得的补偿,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普六”和“普九”检查时一刀切的确权模式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二是对于国有公司参照地票价款收购储备的闲置学校,其处置收益参照第一种情况处置。三是用于出租或出售的闲置学校,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参与建设的情况,在给予15%收益分配的基础上,可给予35%以内的建房补偿,国家收益分配不得低于50%;通过估价实施收储的,其收益分配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闲置教育用地处置后的国家收益应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体所得收益,必须单独建账管理,接受教育部门和上级政府的监督。闲置教育资产处置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发展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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