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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地“遇上”信托

当农地“遇上”信托

  本报记者 王 蕾

  随着安徽宿州全国首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落地,旧有的农业发展模式正式迎来了与金融业的联姻。据报道,在推出土地信托不足5个月的时间里,中信信托多个项目在安徽、山东、贵州等省落地,下一步准备进军河北、内蒙古和四川等农业大省。业内人士透露,中粮信托、华宝信托、中航信托等更多的信托公司也都在筹备相关项目,土地信托成为当下金融界的热点。

  热潮背后:源于利益诉求的高度契合

  土地流转信托这一概念,实际已酝酿多年。在中央农业政策的鼓励下,各地推动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很高,但也遇到了如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依然较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等共性问题,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来抵押,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难以突破的融资困局。

  为此,近年来政府、农户及企业等主体已经多有尝试,包括浙江、湖南及福建等地,出现的政府性土地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企业直接承租等。但往往由于政府角色限制、参与方规模过小、金融资本无法对接等原因,难以确保农民利益真正实现,亦无法实现金融入农。

  土地流转信托的出现,无疑是破解农业金融困局的探索之一。

  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不仅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且能够将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

  从现有模式看,不难发现,信托机构在整个土地流转链条中确实起到了特定的作用。

  以安徽宿州项目为例,一边是有着迫切土地流转意愿的地方政府和农户,一边是在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中遭遇融资困境的帝元生物公司。中信信托凭借企业信用和融资能力,对接了上、下游的需求,扮演着受托方和金融中介的双重角色。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指导精神,对信托公司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参与农村土地改革,介入现代农业上游领域给予了鼓励和支持。应该说,土地流转信托是适应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改革趋势下农村生产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创新型生产关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指出。

  而与此同时,据业内人士分析,当前信托业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产管理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压力,各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资业务以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在理想状态下,土地流转信托能给农民、地方政府、信托公司、土地承租方带来不同收益。因此,在土地信托这一“土地流转升级版”概念出现时,参与各方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但在多重制度建设尚有缺位之际,新模式能否稳健良性运行,各方仍在摸索。

  运作模式:基本框架正在全国复制

  目前,国内推出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的仅有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两家信托公司,但据了解,多家信托公司对此领域兴趣浓厚,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和准备相关工作。

  对于现有土地流转信托模式是否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复制,中信信托副总经理张继胜认为,基本架构可以复制,但不是简单地机械复制,应因地制宜,要在坚持所有权、承包权和农地性质不变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前提下进行探索。

  具体分析目前已落地的土地信托项目,或许可以对这一基本框架有所了解。

  据中信信托宿州埇桥区项目负责人介绍,该土地流转信托项目采取了“事务管理类信托+资金信托”的混合信托模式。一方面,属于农户的54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政府集中后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中信信托再将这些土地交给一家专业农业公司经营。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到期后归还土地经营权。另一方面,中信信托发布资金信托项目,以市场融资方式支付土地重新归集整理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费用,对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和短期流动性缺口。

  与之类似,中信信托在山东青州、贵州开阳的土地流转项目也采取了同一混合信托模式。不同之处在于,“青州模式”中农民自发组建的土地合作社既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设立财产信托,又充当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解决部分农民就业的同时提高土地利用率。这与宿州项目和开阳项目中,当地政府作为委托人,引入第三方公司作为服务商的做法有所区别。

  相较于这种差异化,中信信托的“青州模式”却与北京信托去年11月推出的无锡阳山镇桃源村土地流转项目有诸多相似之处。

  据了解,该项目也采取了“土地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双合作社模式,由村民以其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作为委托人,以土地经营权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而北京信托将土地租赁给由当地种植大户发起的“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

  由此可见,上述项目运作框架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委托方是当地政府还是土地合作社,是否引入第三方服务商等。

  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透露,自推出土地流转信托以来,多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与中信信托进行了接触。目前中信信托已在多个省份推出土地信托,还将在其他省份加速推进该项业务。相关知情人士表示,中信信托下属几个业务团队已分赴四川、云南、内蒙古、河北等不同地区调研和运作类似项目。

  诸多隐患:政策及法律底线模糊

  不容忽视的是,土地信托和互联网金融一样,都仍处于模式探索初期,政策及法律底线的模糊既为探索带来了巨大空间,亦可能因此埋下不少隐患。

  “中央反复强调重视粮食安全,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承包经营土地通过信托与金融结合,当然是一种进步。但在很多基础性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上述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仍存在着很大的政策性风险。”

  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不完整,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吴世亮指出,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本质是一种财产制度,信托财产必须登记、转移,所有权发生变更,否则信托关系不成立,只能算是一种代理关系。而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信托,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尚未全面明晰和确定的前提下,既无法进行土地登记,也无法进行土地转移,要实现真正的信托,目前仍不可能。

  与此同时,专家提醒,信托资金以盈利为目的,而真正的农业项目周期长、回报率相对低,须警惕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等。

  “目前几家信托公司正在尝试用信托方式进行土地的委托经营,但这种流转是将土地经营权长期交给土地使用者,容易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比如使用者进行非粮化、非农化生产等。”吴世亮进一步解释。

  实际上,一些地方对于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够精细,只要不改变农地用途,对于种什么作物、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比例,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土地流转走样的情况。重商轻农的补贴政策也导致了工商资本盲目圈地的情况出现。

  为此,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博士刘志强呼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防止以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现象发生。”

  而土地信托流转的盈利关键、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也对参与其中的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在较长周期内,政策环境、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市场情况等变化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影响。作为土地流入方的信托公司,如何找到比农民个体更高效、利润更高的生产领域及方式,保障农民收益的稳定兑付及满足各方利益需求,成为考验这一模式能否延续的关键。

  谈及土地流转信托范围是否应进一步扩大,多数专家持谨慎态度。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土地信托虽好,但它涉及的专业面很广,如果跟农民想法不一致,一榔头把土地搞坏了,是要贻害后人的,所以还要研究得再深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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