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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国土局公章具有允许使用土地的法律效力
国土局公章具有允许使用土地的法律效力
  问:1993年,河北省邯郸市西尚壁镇村王志德和王自和各自申请了一块副业占地,两块地东西相邻,中间隔着一块96平方米的空地。

  2006年5月,王自和以侵权为由将王志德诉至法院。在庭审时,王自和出示了一份占地呈报表,表上无建设地点,无四至,无长宽面积,无批准机关邯郸县政府印章,只有原告名称、村委会印章、镇政府印章和县原土地管理局印章,盖章时间为2000年5月。县法院采信了这份占地呈报表,判决王志德败诉。

  我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王自和没有土地使用证,占地呈报表上也没有人民政府印章,王自和对此应该没有土地使用权。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 

  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尚壁镇西尚壁村  王志德 

  答:来信所述情况,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即民事相邻法律关系和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对民事相邻法律关系问题,因信中所述过于简单,笔者看不出原告是以什么具体行为构成侵权起诉。实践中有通行侵权、构筑物占地侵权或者竹木延伸侵权等。因为具体行为不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结果就不同。故无法就你与王自和之间的相邻法律关系问题作出具体解答,这里仅对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许可法律问题进行回答,仅供参考。

  县法院以盖有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占地呈报表作出判决,虽有瑕疵但也不能算错,因为县国土资源局为王自和办理的占地呈报表,虽然不符合土地登记程序,但因该表盖有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就有了证明用地的法律效力。

  在土地使用审批问题上,分土地行政确认与土地行政许可,这是土地使用审批中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从土地行政管理对象上讲,土地行政许可是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土地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从土地行政管理法律后果上讲,土地行政许可是允许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土地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具有前溯性。这就是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王自和的占地呈报表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虽然不具有土地行政确权作用,却具有土地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土地登记角度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发证机关,是国土资源局公章的加盖,已表明王自和的申请用地完成了土地登记的全部程序和实质性审查,政府的土地发证只是对王自和使用该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予以最后确认。所以,确认程序与否,不妨碍权利人对土地的先期占有和使用。

  从行政行为的强制力上讲,县国土资源局将盖有局公章的内部土地登记审查报表出具给王自和,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就使这张发生土地登记效力的存档报表有了许可用地的证明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公定力、执行力等强制力,该行为即便有错,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不可变更。

  综上所述,你应该对县国土资源局给王自和土地使用许可和登记中的不规范行政行为,以《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中关于土地登记公告中的异议权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 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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