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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物能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咨询:经保监会同意,我公司依法依规为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作为反担保措施抵押给我公司,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许多地方国土局以《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为依据,不予办理,导致一些与我公司合作的银行和中小企业客户融资业务受到了影响。请问上述反担保抵押物能否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属于134号文件规定的情形?
  回复:你好!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以依法依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地籍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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