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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遵守婚内协议妻子诉讼维权

丈夫不遵守婚内协议妻子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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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婚内约定,另一方该怎么办?封丘县女子张美丽(化名)选择到法院起诉丈夫,并获得支持。

    身边的事儿

    封丘县女子张美丽今年40岁,她的丈夫高强(化名)今年37岁。两人2000年年底登记结婚。他们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在已经上了初中。

    因各种原因,两人感情不和,但是为了孩子,两人商议后决定不离婚,并于2013年12

    月30日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为了孩子,双方不离婚。二、男女双方暂时分居生活,以后互不干涉。三、2013年腊月二十前,高强给张美丽贰万肆仟肆佰元。四、两个孩子张美丽负责吃穿、高强负责学费。五、高强把以前缺点改正。”

    但是签订协议后,高强并没有按协议所说给付张美丽2.44万元钱,也没有支付孩子的学费。2014年2月17日,张美丽自己为次子交纳学费3800元。

    由于高强一直不给钱,张美丽遂诉至法院,要求高强履行协议。

    对此,高强说,签订这个协议时,他喝醉了酒,该协议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

    近日,封丘县法院判决高强按协议支付张美丽2.44万元,并支付张美丽已交纳的次子学费3800元,驳回张美丽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案所涉协议第三项即为两人对共同财产归属的一种约定行为,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被告喝醉酒、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因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该理由不成立,故张美丽主张高强向其支付2.4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在对孩子抚养教育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分工合作。本案中,两人约定由张美丽负责孩子的吃穿,高强负责孩子的学费,该协议书现已生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张美丽为次子交纳了3800元学费,故对她主张高强支付38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陈红珍丁士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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