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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

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

作者:濮阳县法院 房善增  发布时间:2009-11-24 00:24:1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土地价值凸现,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已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笔者根据2007年以来我院审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寻求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方式、方法,以致今后更好地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充分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属,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案件处理情况

2007年以来共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39件,其中判决撤销处理决定的9件,占整个案件23%,判决维持13件,占整个案件33%,协调处理撤诉7件,占整个案件19%,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件,不予受理5件,指定管辖的3件。其中乡(镇)政府作被告21件,县政府为被告18件。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权属纠纷由于争议时间长,案情复杂,当事人积怨较深,协调处理难度大,又没有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处理不好,往往引起打架、斗殴治安案件,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安全隐患或不安定因素。因此,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既注重历史,又面对现实。2003年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并规范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但通过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发现,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案件时,所作出处理决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没有查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的确定土地权属边界不清,没有明显参照物。或者只确定一点,无法确定边界;有的直接依据清朝老土地分单和民国时期文书确定土地权属;有的在确权时把地面附着物,包括房屋、树木及其他障碍物限期拆除或清除。有的把土地承包纠纷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的对在耕地上建设房屋进行确权。有的乡政府直接把宅基地使用权收归集体等。

三、把握好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职权。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遵循《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还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认真听取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根据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事实、依据,进行查证属实,并到现场进行勘验丈量,绘制现场图,并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且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实际勘验相符,同时要结合乡政府或村委会意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因为政府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否则,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往往会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政府还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尤其是对土地边界不清进行确权处理时,一定要选择不动产作为参照物,具体明确地确定土地边界,而不能只确定一个点,因为两点才能确定一线,这样才便于以后执行,否则,一旦形成诉讼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在处理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有的乡政府直接依据清朝光绪年间老土地分单和民国时期土地房屋所有权地契作为依据直接确定土地使用权,这样做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光绪年间分单和民国时期地契是土地私有制下的文书,只能证明在当时土地使用权等事实的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现在仍然具有使用权的证明。况且,1950年到1956年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现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现在仍然有产权的证明,但可以作为证明当时土地房产所有权等事实的证据使用。所以,乡镇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要认真审查,否则也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4、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同时,往往把地上面附着物,包括房屋、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一并处理,限期拆除或清除,政府这样处理是超越职权,是没有法律依据,一旦形成诉讼,将被依法撤销。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律、法规只赋予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进行确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而并没有赋予政府对土地上面附着物的处理。因此,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土地权属明确确定以后,权利人可以按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5、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承包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在处理时,适用的法律,处理程序不同。防止把土地承包纠纷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同时,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并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但是有的村委会根据多年以来形成习惯,按照人员增减进行土地调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政府又未颁发承包经营证书,易形成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无法提起诉讼,造成有的乡政府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这是不当的。农村土地承包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充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6、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有的乡政府明明知道当事人在耕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针对当事人土地边界争议,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确权,这是明显超越职权支持违法行为。对在耕地上建房的违法行为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7、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针对个别当事人多年闲置的宅基地,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集体收回,而不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收回集体,这样作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土地权属争议,由于时间跨度长,当事人之间积怨深,易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处理不好甚至引起当事人长期的信访,所以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慎重,要在查明事实的事实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进行处理,让当事人败的清楚,赢的明白。同时还要依靠基层组织,协调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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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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