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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股东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来源:河北法制网  

  案情  

  1998年,陈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家灯具市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48%,王某出资52%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前两年经营良好,随着陈某和王某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合作不能继续。此后王某便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独自控制公司,排斥陈某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伪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变更了公司注册登记,将陈某的股东身份变更登记成他人。后经陈某申请,工商部门将变更登记撤销,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事后,王某又挪用公司财产,另行注册了一家经营范围和场地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故意使原公司不参加年检,造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按照该规定,无论当事人因为何种原因未参加年检,都必须经过罚款处罚程序,才能再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程序,因此,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不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评析  

  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差异较大。

  本案中,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陈某持有公司48%的股份,是公司的主要股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有关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释》虽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本案的本质问题是工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的股权,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否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股权的存在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将不再存在,股权也将无法继续存在,股东只剩下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所享有的无论是作为股权内容的财产权还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企业管理权,都将受到侵害。正是因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公司股东存在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股东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具有十分充足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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