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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帮出的法律赔偿

   帮忙帮出的法律赔偿

 编者的话

    做好事如何把握法律底线,如何避免受到法律的追究……今天刊发“以案说法”“谈谈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因做各种好事善事而‘引火上身’的‘闹心’事”系列之二,希望通过这些典型的案例可以消除公众认识的误区,

    从而走出纠结的困惑。

    □记者孙燕通讯员王玉信

    案例一

    救人于危难之际常被视为一种美德。而家住豫西农村的郭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他人“危难”时刻伸手“帮”了一把,不但没落好,反而被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何?

    助人“避险”反赔偿

    去年6月份的一天,郭某乘坐张某的中巴车从外地回家,途中其他乘客都昏昏欲睡,只有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郭某没有睡意。当车行至一乡间小路时,看到右边停着一辆面包车,司机张某便向左打方向欲绕过面包车,就在倒车的一瞬间,郭某看到对面一辆摩托车飞驰而来,看到这一情况的郭某情急之下从座位上跳了起来,一把抓住方向盘就向左边打,司机只顾处理对面的情况,对郭某的这一举动没有提防,中巴车遂在郭某的“帮助”下向左边冲去,路左边正好有一个交通标志线杆,司机强制右打方向,车头虽然躲过去了,车身却重重撞上线杆。因为这次事故,张某花去车辆修理费3000余元。张某找郭某讨要这笔损失。郭某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况且若不是自己处理“得当”,车祸早就发生了,那对张某来说损失将更大,如今张某不但不感激他,反而找他要钱,因此不愿赔偿张某,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把郭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乘车途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均应由驾驶员来处理,而郭某在自认为有危险的情况下去打方向,致使汽车撞到路旁的线杆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郭某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被告打方向时,应立即刹车,停止行驶,而原告没有采限有效措施,以致车辆撞到线杆上损坏,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张某2290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中,郭某认为自己这种行为属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张某的赔偿责任。如果不是自己先采取措施,张某就有可能发生更大的车祸。而张某不但不领情,反而告郭某讨要赔偿款。但从主观方面看,郭某看到对面的摩托车可能和自己乘坐的中巴车相撞,所以采取紧急措施,急忙去打方向,防止车辆相撞,似乎符合紧急避危的条件。但本案中,郭某并不具备驾驶技术,所以他不能对车辆行驶中的危险进行合理判断,他所认为的危险,只是自己的假想而已。在法理上称之为“假想避险”。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避险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郭某的行为不但没有避险,反而给全车人带来危险,其过错是比较明显的,所以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路见不平不敢拔刀相助,看见歹徒不敢人人喊打。老人晕倒众人不敢搀扶,邻里乡亲帮忙总是官司缠身等。为此,有人认为这是道德的滑坡、人伦的丧失。真是这样吗?

    热心帮忙惹出尴尬事儿

    今年60多岁的山区农民李某,为人忠厚,乐于助人,村上谁家有个红白事儿、起房盖屋,他都会前去无偿帮忙,又因他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左右邻居无论是上街购物、下地干活都喜欢搭他的便车,然而就是这样一位热心人,却因为助人为乐被告上法庭,做好事咋就成了被告呢,李某怎么也想不通。

    在去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山上挖红薯往家运,在下坡的半路上,遇到本村兄弟俩正准备将香菇杠往山下抬,看到李某的三轮车正好放的红薯不多,便请求李某帮忙把两捆香菇杠装在车上捎下去。李某二话没说,还主动帮助兄弟俩用劲把两捆香菇杠抬放到车上,随后这兄弟俩一同爬到李某车上乘车下山。回到村里,李某又急忙帮助这兄弟俩把香菇杠往下卸,卸下后就催促老大下车。李某坐上三轮车,又向后大声问道“下车没有”,老大说下来了。老二是个聋哑人,听不见,老大便代他答应了声“下来了”。于是,李某便启动三轮车,但此时正在下车的老二猝不及防,重重地坠落在地,造成左股骨颈碎性骨折,伤残鉴定为九级。受伤的老二家非让李某赔偿不可,李某不同意。后老大就领着老二多次找村干部调解,但李某就是不赔,老大只好为老二代写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33866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和老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6∶4,李某赔偿老二13310.58元。

    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处于善意为原告兄弟俩帮忙,虽然聋哑人老二被摔残,而李某并没有故意行为,但法律对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比例的适用标准和负责事由都有明确的规定。李某在启动车应对车辆及周围环境有注意义务,而老大又没有看到老二下车,就贸然回答,误导李某开动车使老二坠地。所以,李某和老大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整个案情,是被告李某开动车的行为直接导致老二从车上摔下来,故李某应对原告老二的伤负主要责任,老大负次要责任。通过本案提醒我们,怀着责任心实施帮助,才能为自己和被助者负责,避免出现人为差错和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至于使自己的好心相助处于尴尬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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