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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须慎重 违规法不护
借钱须慎重 违规法不护           来源:河北法制网
再借我点钱吧!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临时碰到“手头紧”的情况时,借钱往往是大家缓解燃眉之急的常用方法。然而,如果借贷双方缺乏法律意识,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无效而吃大亏——
案例:用途违法的借款
任某在生意场上接连亏损,他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本金时,任某想到了战友贾某,并将自己的打算和盘托出。贾某考虑到战友的情面毅然借出了8万元。利用这笔钱,任某从外地贩进了一批香烟,在销售时被烟草管理部门查获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贾某得知后,便手持借条把任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裁定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贾某明知任某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案例:乘人之危的借款
2014年1月初,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给儿子治病,万某急匆匆地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商定半年内归还。滕某同意出借,但提出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万某迫于情势所逼,就违心写下了一张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起纠纷,滕某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息)。
点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滕某完全应当意识到万某所处的危急情况,其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万某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滕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手段非法的借款
前几年,李某和张某同在潍坊做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2013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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