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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治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9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工作要求,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将下大力整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证件管理工作

()充分认识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在法定职权和范围内执行公务时身份和权限的证明。因此,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认真履行证件管理职责。核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是省政府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本着依法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能,通过严把申报关、审核关、发放关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严格履行证件申领核发程序

(一)证件办理范围。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并经公共、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在编、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证件申领核发程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按照申领核发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杜绝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领取证件。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证件管理工作的科(处)室要做好本单位申领证件的信息采集、填报、汇总、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2.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3.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所属县(市、区)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证件的审核工作。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4.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工作。每年4月、7月、10月、12月的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信息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5.省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证件的申领、年检、备案、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6.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转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并将原执法证件收回后方可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7.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省、设区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认真落实证件年检及备案制度 

(一)证件年检时间及组织。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制定好年检工作计划,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要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所属县(市、区)及部门的年检总结,同时填报好《持证情况汇总表》、《持证人员统计表》和《吊(注)销证件人员名单》(见附件123)。

(二)证件年检范围及内容。年检范围: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持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年检内容:是否在编、在册、在行政执法岗位持证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等不在执法岗位的情况;是否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是否存在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过处罚幅度实施的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是否发生过执法过错、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记录;是否出现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现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卷内容涉及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三)证件年检标准。

1.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员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收回证件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吊(注)销:

1)非在编、在册、在岗持行政执法证件的;

2)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但仍持行政执法证件的。

2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检,组织集中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对执法证件再予年检:

1)公共法律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2)两次以上被投诉行政执法违法,且经查属实的;

3)受到暂扣执法证件处理的;

4)不按规定时限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检的;

5)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6)依法被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主要责任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年检合格的,由发证机构在证件后标注年检标识,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年检标识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规定样式,统一制作。

4.未通过年检的,不予标注年检标识,为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四)证件备案。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在每年4月底前统一向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法律依据、执法种类、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岗位、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等。

四、加强证件动态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件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数量是否与法定编制要求一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证件年检落实等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现象。

(二)建立证件信息化电子档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证件管理电子档案和可查询持证人员的电子数据库。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补发、换发、暂扣、吊销、注销以及持证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证件年检、退休转岗、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记录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电子系统管理。建立统一、完备的证件信息化电子档案,并将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法制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三)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收回、换发工作。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出现调离、退休、转岗、不在行政执法岗位、非在编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要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由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上缴省政府法制机构注销;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公布作废;证件已造成严重破损、污损的,要及时申请更换;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证件管理工作的机构,由其负责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补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逐级向省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按照证件办理程序,重新申领证件执法证件信息发生改变的,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四)认真、及时、准确上报持证信息。各级各部门每年7月、11月的20日前,上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信息(即附件1、附件2、附件3)。采用纸制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上报(电子邮箱:jdcfzb@126.com)。

五、落实培训考试规定

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组织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一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要科学制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每年320日前将培训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好《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省政府法制机构。新的公共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专题培训。

     二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要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的总体计划,每年310日前将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年度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统计》(见附件5),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三是中直驻冀行政执法部门及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须参加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同时组织好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四是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好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同时,要督促指导好所属县(市、区)及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六、严格证件监督管理

(一)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各级各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案件经核查确定立案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

(二)暂扣证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自暂扣之日起5日内应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暂扣证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季度逐级向省政府法制机构上报一次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况。在暂扣证件期间,持证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需按规定参加离岗培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自暂扣之日起10日内逐级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经核查属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执法人员使用或借用其他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

3持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

4持执法证件办理个人事务的;

5持执法证件招摇撞骗的;

    6.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7.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8.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9.持执法证件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10.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失职、渎职行为。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政府法制机构要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开具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见附件6),并向其所在单位发出《离岗培训通知书》(见附件7),督促其所在单位落实离岗培训;培训期满后,所在单位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所在单位发出《解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知书》(见附件8),发回证件,重新上岗。

第一次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1个月;第二次暂扣期限为3个月;第三次暂扣期限为6个月,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吊销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应被劳动教养的;

 2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的;

 3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三次以上的;

 4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5非在编、在册、在行政执法岗位持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6被开除、辞退离开执法岗位的;

 7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8.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过处罚幅度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故意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的;

 10对投诉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1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生活的;

 12.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政府法制机构接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填报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见附件9)后,应在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对所在单位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下达《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决定书》(见附件10)。吊销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收回,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行政执法证件被吊销的行政执法人员两年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不得在执法岗位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决定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作出吊销决定的省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四)中直驻冀单位证件管理。持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法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备案、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规定。

    (五)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记录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其执法证件中记载行政执法过错记录:

    1监督检查或执法过程中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3.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案调查或暂扣证件标准的;

    4暂扣过行政执法证件的;

    5.被吊销过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申领、颁发、年检、注销、暂扣和吊销,参照行政执法证件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各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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