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涉及的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如何衔接?
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只是用海的权利。填海造地造地前,应首先按规定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费。填海造地的海域变成陆地后,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造地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何配置、如何使用,应当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填海造地从取得海域使用权、项目实施到造地形成土地的供应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填海造地工程实施前的海域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人可依法有偿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填海造地工程实施阶段。对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陆工程,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政府作为围海造地工程的实施主体,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施工任务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围海造地工程所需资金,由政府支出;对于属于单独选址项目或农业等用途的填海造地,可以由具体项目单位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自行组织实施填海造地工程。
第三,围海造陆工程完成,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填海造地所形成的土地供应和使用,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属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填海造地,由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等安排供地,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于属于单独选址项目或农业等用途的填海造地,应当由用地者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以承包经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链接1】
《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链接2】
《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55号)
你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土资[2005]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填海项目中海域(不含滩涂)变为土地后,其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具体用途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