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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测温费变成维权拦路虎
来源:河北法制网
余明辉
近日,部分居民反映家中的暖气仍然不热,室温不达标,于是居民向供热单位提出退还采暖费的要求。但是,如果市民希望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权,需要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上门测温,作为室温不达标的证据。一次测温的费用就要600元,测温位置也有明确规定。如此高的维权成本吓退了不少人。
众所周知,居民缴纳采暖费,供暖公司按时按质量供热,是一个标准的买卖合同关系。按说,顾客是上帝,在这个市场买卖关系中,双方都应是平等关系,甚至说供暖公司还要随时讨好居民才对。但在实际中,居民基本没有选择供暖方式的权利,只要购买了一定区域的住房,相应的唯一供暖设施、供热单位就已确定,容不得居民自由选择。反过来讲,实际上居民区供暖公司的独家垄断经营,造就了供暖公司在供暖买卖合同的完全强势地位。
这样的垄断经营,一方面,在监管缺失或不力的情况下,使得何时供暖、如何供暖、供暖管道等维护,虽然有相关的城市供暖办法明确,可在实际执行中,比如暖气供应不及时、暖气供应不达标、暖气管道出泄露等问题时,出现报修难、维修难并不鲜见,垄断供暖服务质量难保。另一方面,一旦真的出现供暖纠纷,比如由于暖气供应不达标等,如何界定暖气供应不达标,具体如何检测、由谁认定、如何赔付,主动权可能基本不在居民手中,居民自己是说了不算、无话语权的。此时,即便一些居民较真维权(进一步闹到法院),暖气公司一般也是不会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和居民谈判协商解决,造成实际上的难于协商,或协商意义不大,出现维权难。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明确“供热单位没有按约定给居民供热的,应当按照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的规定,显然是对供热公司有利。因为按照民事官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居民要想证明供热公司有错,必须要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室温测量证明。而这种证据上的严重依靠第三方机构,也就使得第三方机构吃定了即使高收费也还是有市场的,敢于高收费。也就是说,正因为供热公司的垄断,以及垄断之下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的霸王合同条款,造就了第三方测量机构天价测温费,阻碍了居民的维权路。
由此可见,阻挡居民供热维权的“600测温费”是垄断惹的祸。因此,要想有效维护居民在供热不达标中的权益,畅通居民在这些事件中的维权渠道,首先,就要有效打破城市供热垄断,尽快实现城市供热市场化,对不合格的供热公司加快淘汰和退出机制的研究推出;其次,对城市供热合同明显不利于居民的条款,进行大修。比如,一天供暖不合格,要进行两天或多天的赔偿等,降低居民维权成本,加大供热企业违约成本等。再次,就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供热企业监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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