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 冯淑惠
老李和老王同村、同龄,是几十年关系要好的老伙计。上世纪90年代,村里响应上级农业结构调整的号召,决定在村北500亩地里栽种苹果树,发展果木经济。李某在村北有2.5亩地,但李某不愿意在地里种植果树,于是俩人经过商量,王某将自己村西的2.4亩地与李某村北的2.5亩地进行了互换。然而,正是这次互换,为十几年后两家的矛盾埋下了隐患。
2007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要在村北投资建设制造业基地,涉及村北土地(当时苹果树已刨除,恢复成为耕地)的征地问题。当年两家换地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更没有向发包方备案,因此村北2.5亩地始终在李某的名下,村委会在办理征地补偿时就将补偿款1.9万元给了李某,这时王某提出,自己才是这块地的实际管理人,补偿款应归自己,俩人因此产生纠纷。后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李某从补偿款中拿出部分给王某,村西地归还王某。
本来事情已经画上了句号,可在今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再次涉及征地问题,王某村西地的一部分又恰恰在征地范围内,按照补偿政策,应该给付王某征地补偿款7000元。就在这时,李某站出来说话了,其认为,7年前的情况和现在的情况是一样的,当时自己分给了王某一部分补偿款,现在王某也应分一部分给自己。而王某则认为,7年前钱怎么分、地归谁都已经说好了,现在李某提出分钱是无理要求。俩人谁都不肯让步,村里只好向乡司法所请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并反复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现:互换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应当履行互换备案手续,否则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登记人所有。2007年双方产生纠纷后,补偿款的大部分归李某,同时考虑到王某是土地的实际管理人,给了王某一小部分,这种解决方案兼顾了法律规定和乡俗民情,处理眼前的这件纠纷同样应当秉持这一原则。于是,工作人员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协议,王某从7000元中拿出3000元给李某,今后不再有任何争议。
法律链接:《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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